各市消防救援支队: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和省政府、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检查,提高行政检查质效,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十五届六次全会部署,深化消防执法改革,坚持“管住风险、无事不扰”,提升规范检查、精准检查、协同检查水平,推进非现场监管,杜绝运动式检查、变相检查、任性检查。2025年、2026年、2027年,联合检查实施率分别达到60%、70%、80%以上,现场检查总量持续下降,行政检查质效有效提高,企业和群众对消防执法满意度不断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规范行政检查主体和人员。加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2025年3月底前,具有执法资格的消防救援机构要向社会公告。不得以消防救援站、政府专职消防队、(区域)微型消防站的名义开展行政检查。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消防救援机构在编在职工作人员不得实施行政检查;政府专职队员、消防文员不得实施行政检查;消防文员协助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取得省消防救援总队制发的协助执法证。严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外包给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
(二)梳理行政检查事项和标准。严格落实权责清单管理制度,2025年3月底前,总队统一梳理制定全省消防行政检查事项;2025年6月底前,总队制定出台全省适用的消防行政检查标准,细化常用检查事项及其内容实施的合法性要求,并列入行政检查表单。各支队要同步梳理本地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检查事项,制定检查标准,并按规定流程在权力事项库内报备审批。行政检查事项要向社会公布,接受企业和社会监督。不得开展权力事项库以外的行政检查。
(三)科学合理制定行政检查计划。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坚持“无计划不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结合本地火灾防控实际情况、执法人员数量,科学合理制定年度计划和检查任务,经本单位行政主官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不得没有计划随意实施行政检查,不得下达行政检查指标。专项检查实行年度数量控制,支、大队原则上不得自行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经评估确需开展专项检查的,应当经法制审核、集体讨论后,报当地政府或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同意并向社会公布。除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智慧监管预警、到期复查、火灾事故延伸调查、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核查、重大火灾隐患核查、直接关联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主体核查等线索引起的“触发式检查”外,行政检查原则上实行“先计划后检查”。
(四)规范实施行政检查。规范“双随机”检查。加强单位库管理,定期与市场监管、税务、电力、社保等部门的数据进行比对,及时更新单位库中的变更信息。进一步完善监管对象消防标签体系,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应当核对、校正被检查单位消防标签,确保准确、全面。探索建立单位风险预警评估模型,实施差异化分类分级抽查,除重点单位抽查外,较高火灾风险行业的单位数量应占月度一般单位检查任务数90%以上,避免低效检查。规范专项检查。加强专项检查对象精准性评估,不得随意扩大检查范围干扰其他企业。根据国家消防救援局或者省委、省政府临时性部署的专项检查任务,要与本地区年度检查计划相衔接,根据专项检查任务,动态调整后续检查计划。规范线索处置。转办交办、火灾事故延伸调查、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核查、重大火灾隐患核查、直接关联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主体核查、智慧监管预警数据等触发线索,应当通过“线索处置”模块录入信息,生成检查任务,在规定时限内依法开展行政检查,并在检查记录中说明线索情况。
(五)优化行政检查抽查频次。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要加大力度实施“综合查一次”,开展行政检查应当坚持“联合、合并”原则,对同一单位开展检查一般应当选择2个以上检查事项,同时要根据当地政府统筹部署,加强部门间、层级间联合,2025年、2026年、2027年,实现部门、层级、领域联合检查实施率分别达到60%、70%、80%以上。探索单位消防安全风险等级、信用评价机制,落实分级分类检查制度,建立“实地检查豁免名单”。按照“一家单位对应一个层级的执法主体”的原则,依法依规实施行政检查,坚决杜绝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同一行政执法主体对同一监管对象年度抽查频次不超过两次,抽查时间间隔至少六个月;年度内首次行政检查未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本年度内可以不再实施检查;信用评价为A级的监管对象年度抽查频次不超过一次。国家另有规定或“触发式”实地检查的,不受年度频次上限限制。
(六)优化行政检查方式。所有行政检查应在省“大综合一体化”执法监管数字应用(以下简称省统一平台)上制定实施。通过非现场检查、信息共享、书面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可以达到检查目的的,原则上不实施现场检查。推行“互联网+复查”:被检查单位通过上传完成整改承诺书、实地整改照片等材料,消防救援机构经网上核查后,可以不再进行实地复查。远程核查辅助:能够远程获取被监管对象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建筑平面布置情况的,消防救援机构可远程核查后不进行实地检查。数据共享赋能:能通过数据共享获得单位的营业执照、消防审批手续、消防设施平面图、年度检测报告、维护保养记录等信息,一般不得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应在实地检查前做好核查,压缩入企检查时间。探索非现场监管:各地可结合实际探索远程监管、移动监管、线上监管等具有物联感知能力的非现场检查,推动远程监控、消控系统、人员值守情况接入平台,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对预警提示信息未采取措施的,可以作为驱动现场核查的线索来源。
(七)规范行政检查行为。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确需开展异地检查的,应当报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批准。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注册消防工程师异地执业,需要注册地消防救援机构协助检查的,应当向注册地消防救援机构提出协助请求,由注册地消防救援机构实施检查。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要主动出示“行政行为码”和执法证件,实行全过程音视频记录。行政检查结束后,要将行政检查结果及时告知企业。开展“说理式”执法,向执法对象讲清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说明法律规定、整改措施,教会识别风险、消除隐患。全面推行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赋“行政行为码”。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行为和执法用语,鼓励企业扫码评价。现场行政检查未亮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无码的,企业可以向上级消防救援机构举报,上级消防救援机构要依法依规处理。严格执行行政检查“五个严禁”“八个不得”,防止逐利检查、任性检查。
(八)提升行政执法质效。要全面转变执法理念,广泛运用教育指导、警示告知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当事人落实整改,全面落实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条有关不罚、轻罚规定。动态更新“轻微免罚”和“首违不罚”清单,严格执行告诫承诺制。准确适用裁量基准,避免出现过罚不当、类案不同罚等问题。审慎适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使用等行政手段;严格适用临时查封情形,慎用临时查封等强制措施,能及时整改消除隐患的,一般不予临时查封;对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封,坚决防止简单粗暴、一刀切执法。要主动帮助企业落实整改,指导制订整改方案,以低成本实现整改,防止“以罚代管”“罚后不管”或“天价整改”。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成立涉企行政检查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由主官担任组长,相关业务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构建起分工明确、协同高效的工作格局。同时,要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业务培训,全面提升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不断提高消防行政检查质效。
(二)加强统筹协调。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要加强与当地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沟通,统筹协调消防部门行政检查和基层应急消防管理站日常巡查宣传、消专委督导、平安暗访等关系,努力做到既能有效履职、又不扰民扰企。要规范“防消联勤”工作,做好入企“六熟悉”演练与行政检查有效衔接,力争同时上门、同步开展。要规范委托行政执法,依法签订委托协议,明确行政检查事项、行政处罚事项,指导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要严格区分帮扶指导和行政检查,坚决防止“服务扰企”,坚决防止以指导服务之名行监督检查之实,不得强制入企开展服务指导,不得以便民服务的形式强制申请人在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检查前置“预检查”服务指导。
(三)加强执法监督。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要落实《消防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压实内部层级指导监督职责,通过网上监测、案例发布、制发“三书一函”等方式,全面监督多头重复低效检查、未“亮码检查”、擅自开展专项检查、超上限或明显超过合理频次实施检查等问题。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方案应重点围绕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相关方案材料报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并同步抄送同级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未按照公布的行政检查事项和标准实施检查、擅自部署专项检查、超过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上限实施检查,以及违反“五个严禁”“八个不得”要求乱检查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5年3月20日
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