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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4年 04月 10日 08: 38 信息来源: 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 作者: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化消防执法改革,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工作,保障执法公开、公平、公正,依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消防救援局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试行)》《关于全面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工作应当遵循全面覆盖、规范透明、问题导向、协同推进的原则,确保抽查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是指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随机抽取监管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的抽查机制。

本细则所称一公开,是指各级消防救援机构按规定向社会公开随机抽查信息,内容包括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计划和抽查结果。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包括双随机抽查、重点专项检查。检查事项包括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对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的监督抽查、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抽查等。

第五条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双随机抽查、重点专项检查作为消防监督检查的基本手段和方式。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主要通过双随机抽查的形式开展;根据本地区火灾形势、行业系统特征、重大活动消防安保、消防安全整治等工作实际,需要开展专项检查的,主要通过重点专项检查的形式开展。

第六条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要按照综合查一次的要求,根据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实施清单开展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第七条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全面运用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互联网+监管)平台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

 

第二章  一单两库与平台建设

 

第八条  省消防救援总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细则,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随机抽查的事项、依据、内容、主体、对象、方式、比例、频次等。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依据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制修订、机构职能转变等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第九条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互联网+监管)平台建立健全监管对象库和执法人员库。

第十条  监管对象库对接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互联网+监管)平台获取,数据包括单位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管辖单位等内容。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确保监管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完整、准确,其他信息可结合抽查工作逐步完善。

第十一条  监管对象实行标签化管理,根据监管对象类型设置三个一级标签,分别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一般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根据监管对象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设置若干二级、三级、四级标签。

第十二条  监管对象的标签体系由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实行动态管理。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要做好监管对象标签的维护工作,新纳入的监管对象,应及时设置相应标签;监管对象类型调整的,应及时调整相应标签。

第十三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管对象库由各级消防救援机构维护。支、大队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及时调整更新浙江省消防监督执法系统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基础数据。

消防安全一般单位监管对象库通过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互联网+监管)平台导入,分为较高火灾风险行业较低火灾风险行业,支、大队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结合抽查任务及时更新完善消防安全一般单位的基础数据。

支队级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将下级消防救援机构的监管对象作为本级消防救援机构抽查的监管对象。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库由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干部和参与防火工作的消防员组成,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列入执法人员库。

执法人员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所在机构、手机号、执法资格证编号等内容。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库实行动态管理,由各级法制部门负责,在浙江省消防监督执法系统维护。

 

第三章  抽查实施

 

第十六条  双随机抽查应当制定年度抽查计划。每年110日前,支、大队消防救援机构应在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互联网+监管)平台制定,年度抽查计划一般应当覆盖所有行政检查事项,年度计划名称统一为“XX消防救援支(大)队XX年度双随机抽查计划

年度抽查计划下发后,实施抽查任务的执法单位应当在每月3日前制定月度抽查任务,月度抽查任务名称统一为“XX消防救援支(大)队XXXX月双随机抽查任务

第十七条  重点专项检查原则上应当制定年度计划,一般由支队级消防救援机构制定,根据工作需要也可由大队级消防救援机构制定。重点专项检查年度计划名称统一为“XX消防救援支(大)队XX年度XXX专项检查计划。年度计划下发后,实施检查任务的执法单位应当制定专项检查任务,专项检查任务名称统一为“XX支(大)队XXX专项检查任务

除年度计划外,需要开展临时性专项检查的,应当制定重点专项检查临时任务。临时任务应当报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和同级综合行政执法指导机构备案后组织实施,并相应调整后续检查计划,减少重复检查。

第十八条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根据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落实牵头或配合部门的有关工作要求。

第十九条  消防救援机构对使用领域消防产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以重点专项检查的形式开展;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开展监督抽查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使用领域消防产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执法人员经随机选派后原则上不得更换,因公差、休假、回避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报请组织实施抽查计划的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审批,重新在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不得随意指定。

第二十一条  按照每日每2名执法人员检查1家单位、每年220个工作日、检查日按工作日的70%计算,确定每年每名执法人员的最低抽查单位数不应低于77家。

各单位的执法人员包括支队防火监督、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火调技术、重点保卫等处(科)室在编人员和消防救援大队(不含消防救援站)全体干部。

各单位应根据执法人员总数和每年每名执法人员最低抽查单位数,确定本单位年度最低抽查量。抽查量包括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一般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之和。在制定月度抽查任务时,各地可根据实际合理确定月度抽查任务量。

第二十二条  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年应监督抽查一遍,属于非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两年应检查一遍。

月度抽查任务应当包含一定比例的消防安全一般单位,其中较高火灾风险行业单位数量应占月度一般单位检查任务数90%以上。

第二十三条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在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互联网+监管)平台制定抽查任务时,应在抽取对象环节按照《浙江省消防重点领域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关联信用规则。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用消防行业重点单位信用评价信息,一般单位应用公共信用信息,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评价信息。

第二十四条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综合考虑监管对象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风险、消防安全信用等因素,对监管对象抽中率实行浮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同一监管对象抽查频次一年内不超过两次(不含监督复查),抽查时间间隔至少六个月,存在信用监管等特殊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抽查过程必须严格遵照法律法规进行,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应用浙政钉开展掌上执法。同时,要按照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全面落实消防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四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七条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消防执法公示公开规定》等有关规定,公开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信息。

第二十八条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及时通过浙江省政务服务网向社会公示公开行政执法事项、抽查事项清单、抽查计划和抽查结果。

第二十九条  抽查计划应当从制定之日起至抽查计划实施结束向社会公开。抽查计划公开后不得进行修改,确需修改的须报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审批。

第三十条  抽查结果公开的信息包括监管对象名称、实施检查的机构名称、检查时间、检查结果等内容。抽查结果一经公开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要报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审批。

第三十一条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要在检查任务结束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审核抽查结果,并在浙江省政务服务网公开抽查结果。

第三十二条  抽查结果公开后,被监管对象对公开的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公开抽查结果的消防救援机构提出。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组织核实;经核实确有错误的,应按规定及时更正;核实处理情况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反馈。

 

第五章  执法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规定,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第三十四条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及其执法人员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者违法履行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职责,造成不良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三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中已经按照下列要求尽职履职,视情免除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的有关责任:

(一)按照批准、备案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以及有关专项执法工作方案等检查计划已经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虽尚未进行监督检查,但未超过法定或者规定时限,行政相对人违法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已经依法立案查处、责令改正、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等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相对人拒不改正、违法启用查封扣押的设备设施或者仍违法生产经营的;

(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难以克服的因素,导致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四)不当执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

(五)监管对象发生火灾事故,性质上与执法人员的抽查检查不存在因果关系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形。

第六章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451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浙江省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通知》(浙消函〔202130号)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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